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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原创】浅析民事判决中有关利息的问题
利息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即金钱的孳息。在金融借款业务中,银行则通过收取利息的方式获得收益,可理解为借款人(债务人)因使用借入货币或资本而支付给贷款人(债权人)的报酬。
利息究竟是什么呢?利息是指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利息在法律上属于法定孳息,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存期x100%。
一般认为,利息是由本金、利率和存款期限组成,形式上表现为本金与利率、存期的乘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仅有该三项要素,利息是计算不准确的,在三要素不变的情况下,计算方式的方法发生改变,计算结果则有所差异。所以我认为利息应该是由本金、期限、利率和计算方法四者组成。
民事审判中利息给付问题案例探讨
目前国内法学研究领域对于利息给付问题尚没有进行全面的研究,同时立法上也没有对利息给付进行定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涉及利息给付相关问题上法律适用并不统一,所以会导致对同类型的案件会发生结果不同的判决或表意模糊的判决。
本文主要探讨因法院判决后涉及本金及利息等给付问题。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得到法定孳息或是损失法定孳息往往随着本金的得失而发生,利息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有着不同的属性,那么最终涉及给付的利息到底包括哪些呢,是如何计算的,目前未有统一的标准,各法院判决书中书写也不一致,由于判决不明确,实践中会导致当事人在执行时有诸多困惑。
甲与乙公司2014年4月2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中约定甲借乙公司1500万元,借款时间为1年,且约定了利率、罚息、复利,丙公司为乙公司作担保,三方于2014年4月26日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乙公司未如约还款,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2015年7月20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乙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公司1450万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5月18日的利息为138226.45元,2015年5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乙公司追偿”。
根据判决,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认为利息应包含利息、罚息、复利;丙公司认为依据法院判决内容为“偿还利息”,利息应为利息。由此双方就利息的金额并不能协商一致。
A与B公司2014年3月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中约定甲借乙公司1000万元,借款时间为1年,且约定了利率、罚息、复利,C公司为B公司作担保,三方于2014年3月6日签订了《担保合同》,后B公司未如约还款,A公司遂起诉B公司,2015年8月20日法院判决“一、被告B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8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6月27日的利息为85673.45元,2015年6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C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B公司追偿。”
由于判决的明确规定,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双方对利息、罚息、复利均无异议,仅对计算方式有异议,后均能对具体偿还金额达成一致。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是各法院判决书中书写的不一致,在实践中会导致当事人在执行时有诸多困惑。双方各执己见,一方认为依据判决,判决中说按合同计算,合同明确约定了罚息、复利,所以利息应该包含罚息、复利;一方认为不能对利息进行扩大解释,原意只包含了利息。最终的探讨的解决方案为双方预备通过申请法院判决或释明来确定利息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在我国,利息问题一直存在但却容易被忽视,在立法和司法的理论研究过程中,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审判人员想法不一致,判决文书也会表述不一致,造成当事人的困扰,最终还需要“二次回笼”或法官释明。本文在此仅对个别民事审判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进行简短的梳理,如有不对或不妥之处,烦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