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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时讯


【善嘉原创】浅析不当使用共享单车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现实中,将共享单车变为己有的情况随处可见,而且对共享单车的破坏方式形形色色,甚至很多用户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无法预判到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单车公司不追责还好,一旦单车公司追责,涉案用户很可能会构成犯罪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 变占有为所有
      共享单车是流动的,每个用户每次使用的车辆绝大多数都是不一样的,车况也不尽相同,高峰期人流量大的地方无车可用也是正常现象。有些用户为了拥有一个固定的共享单车采用了一些不正确行为,比如说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给共享单车换锁或者再次上锁、改装共享单车、破坏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或者车牌号等等。

      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等行为,行为人是为了让这辆共享单车只能为自己所用,但行为人每使用的时候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行为人每次使用车辆仍然是与单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再次上锁等行为来让这辆共享单车只能为自己所用从而排除第三人对单车的支配和使用,这种行为阻碍了共享单车公司将共享单车租赁给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不构成盗窃。


      给共享单车换锁或者再次上锁、改装共享单车、破坏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或者车牌号等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仅仅是为了排除第三人对单车的支配和使用,还为了无偿使用共享单车,我们可以推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而一旦构成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
      现实中,将共享单车变为己有的情况随处可见,而且对共享单车的破坏方式形形色色,甚至很多用户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无法预判到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单车公司不追责还好,一旦单车公司追责,涉案用户很可能会构成犯罪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 变占有为所有
      共享单车是流动的,每个用户每次使用的车辆绝大多数都是不一样的,车况也不尽相同,高峰期人流量大的地方无车可用也是正常现象。有些用户为了拥有一个固定的共享单车采用了一些不正确行为,比如说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给共享单车换锁或者再次上锁、改装共享单车、破坏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或者车牌号等等。

      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等行为,行为人是为了让这辆共享单车只能为自己所用,但行为人每使用的时候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行为人每次使用车辆仍然是与单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再次上锁等行为来让这辆共享单车只能为自己所用从而排除第三人对单车的支配和使用,这种行为阻碍了共享单车公司将共享单车租赁给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不构成盗窃。


      给共享单车换锁或者再次上锁、改装共享单车、破坏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或者车牌号等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仅仅是为了排除第三人对单车的支配和使用,还为了无偿使用共享单车,我们可以推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而一旦构成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

  2018年5月25日,位于珠海市明珠路翠景工业区站的一处自行车停放点,很多哈罗、摩拜共享单车被人为堆叠,严重妨碍交通和损害城市形象。哈罗单车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现场查看,经过细心观察,一男子故意将单车扔成一堆,哈罗单车工作人员及时报警,明珠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现场调查,扔单车的男子郑某星(26岁,重庆人),自称是ofo单车临时工,其工作职责是在公共场所将ofo单车摆放整齐。但其粗暴对待哈罗单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香洲警方已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这种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2016年12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将共享单车扔进珠江的视频,引起网民关注。广州交警联手越秀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查实该视频发生在12月28日凌晨沿江路天字码头附近。2017年1月6日,民警将胡某、马某两人抓获。两人随后供述:2016年12月27日晚,胡某与朋友到酒吧喝酒,离开时在沿江中路看见一辆共享单车停在人行道上,胡某便提议将该车扔进珠江,随后与马某合力将车抬起并扔入珠江。同行的一名女子用马某的手机拍下视频,马某、胡某随后将视频发至网络社交媒体。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经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现实中,将共享单车变为己有的情况随处可见,而且对共享单车的破坏方式形形色色,甚至很多用户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无法预判到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单车公司不追责还好,一旦单车公司追责,涉案用户很可能会构成犯罪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 变占有为所有
      共享单车是流动的,每个用户每次使用的车辆绝大多数都是不一样的,车况也不尽相同,高峰期人流量大的地方无车可用也是正常现象。有些用户为了拥有一个固定的共享单车采用了一些不正确行为,比如说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给共享单车换锁或者再次上锁、改装共享单车、破坏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或者车牌号等等。
      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等行为,行为人是为了让这辆共享单车只能为自己所用,但行为人每使用的时候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行为人每次使用车辆仍然是与单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把共享单车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再次上锁等行为来让这辆共享单车只能为自己所用从而排除第三人对单车的支配和使用,这种行为阻碍了共享单车公司将共享单车租赁给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不构成盗窃。


      给共享单车换锁或者再次上锁、改装共享单车、破坏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或者车牌号等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仅仅是为了排除第三人对单车的支配和使用,还为了无偿使用共享单车,我们可以推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而一旦构成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