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嘉时讯
【善嘉原创】在公共绿地违规停放车辆归谁管
在成都市,部分公共绿地上存在车辆停放不规范的现象,在车辆停放的地方,草地已干枯泛黄,和周围的绿地形成鲜明对比。
《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进一步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能占用公共绿地,否则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很可能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还可能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管理机关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
针对车辆停放在公共绿地上这一问题,以前的执法处于尴尬的局面,交警部门表示:车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时,归交警部门管理,但车辆停放在公共绿地上,绿化设施遭破坏这一问题不在交警部门管辖范围,可以向城管部门反映这一问题。城管部门称,路边出现车辆停放在公共绿地上,绿化设施遭破坏之类的问题时,他们可以联合警方进行处置,车辆违停问题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还是应该向交警部门反映。交警城管均称不归自己管,那车辆在公共绿地上违停现象到底归谁管,行政处罚权到底由谁来行使?
2003年2月8日开始施行的《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把这一问题落到了实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派驻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派驻火车北站地区的执法分局负责该地区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执法局(以下统称执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办法规定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办法第八条规定: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公园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车辆在公共绿地违停问题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派驻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首先规定的,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将不再行使已经统一过后的权利。成都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议》,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在绿地管理方面,结合《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关于在绿地违规停放车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初步构建工作机制,并着重落实责任,强化执法工作。着重整合管理和执法职能,初步形成了管理与执法融为一体、内部分开的“大城管、大综合”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