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嘉时讯
【善嘉关注】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建国以来我国共有过9次特赦。
分别发生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2015、2019年。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国家主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与推行,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全覆盖等具体措施的落地,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人权保障理念深入人心。特赦制度是法治建设事业有益补充。本次特赦是特赦制度常态化的重要实践,有助于推动特赦理念的逐步放开,也有助于解决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