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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读法


【善嘉论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探究





导语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此,我国迄今为止唯一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问世。民法典的正式颁行,是我国立法史上的盛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1独立的人格权编



民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情况有颇多值得关注之处,其中之一莫过于民法典创设了独立的人格权编。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1260条。其中第989-1039条为人格权,位于民法典第四编,共六章,第一章为:一般规定;第二章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为: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为:肖像权;第五章为: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分编中除人格权编外的其余五编均已有单行法作为编纂依据。如物权编对应《物权法》,合同编对应《合同法》,婚姻家庭编对应《婚姻法》,继承编对应《继承法》,侵权责任编对应《侵权责任法》,唯独人格权编没有一部单行的人格权法,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当属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最大的亮点。


2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与意义何在呢?



亚伯拉罕·马斯洛有一个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把需要分成生理需要(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要(Safety needs)、社交需要(Social needs)、尊重(Esteem)和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按照这一理论,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尚未满足时,对隐私、尊严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则相对较少,而当人们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产生了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根据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0年,人格权类的诉讼案件数量仅为3258件,2019年此类诉讼案件的数量是179895件,一年的案件数量翻了55倍。从人格权案件的数量及增长情况可以直观的感受到,我国人民在人格权方面早已产生了极大的需要,人格权既包含人的基本需求,也包括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其有足够的分量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因此,民法典中这一创举是我国在高度重视人格权利需求的基础上,对人格权利作出了最权威的保障。


3人格权处于民法典第四编的理由是什么呢?


从人格权的内容来看,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婚姻自由等内容也是人格权的一种体现。从人格权的保护角度来看,人格权遭受侵害时需要适用第七编中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从逻辑上讲,理应先确定人格权利,才能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及权利救济作出规定。婚姻家庭法中关于人格权的内容相对于人格权法而言,是具体的,是微观的,因此,应当先确立人格权法的规定,再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对人格权进行内容的延伸。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而人格权法是权利法,权利必须要走在救济之前。因此,民法典将人格权编设计在第四编,位于第五编婚姻家庭和第七编侵权责任之前是立法科学性的具体体现,体系编排十分合理。




“法律是社会的一面镜子”,站在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的需求在法律中应当得到体现,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是国家积极地正面地回应了社会存在的广泛法律需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国家和立法者对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具体化,便于更好地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热点人格权问题,在我国法制史上也将成为一个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