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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荐】《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全文公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已于2020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三章 查处执法

第四章 联动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