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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时讯


【以案说法】跑路的包租公司 受伤的房东、租客





近日,成都、重庆等多地包租公司突然失联,卷走房租跑路。无良企业以“优惠价”诱使租客年付租金,随后在公司须向房东交租前脚底抹油开溜。如果遭遇包租公司跑路,房东是否有权利要求租客搬离?租客又该如何维权?让我们一起来看善嘉周利律师的调解:







案情简介

 房东:李先生

 租客:黄先生

 房屋中介公司:巢客来


2020年6月3日租客黄先生与一家名为“巢客来”的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1800元/月,黄先生一次性付清一年房租和押金23400元。


2020年6月1日,房东李先生与一家名为“巢客来”的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由“巢客来”中介公司代为出租自己的房屋,约定租金为2200元/月,“巢客来”按月支付租金,并支付了一个月房租。


2020年7月1日房东李先生未收到“巢客来”中介公司的房租,次日,李先生打电话给中介公司负责人,但一直无人接听,时至2020年7月5日,李先生仍未联系上中介公司负责人,李先生找到租客黄先生打听中介公司消息,黄先生称:自从跟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交清房租之后,再未与中介公司有过联系,李先生便离开。


2020年7月18日晚,李先生上门找到黄先生,告知3日内从该房屋搬离,原因是自己未收到房租,中介公司一直联系不上,黄先生解释道:自己已经交了一年的房租和押金,并未拖欠房租。黄先生态度很强硬,说自己除了第一个月收到房租直到现在也未收到房租,希望黄先生要么3日内搬离房屋,要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黄先生完全不能接受李先生的提议,一气之下报了案,来到龙潭寺派出所。

经过调查了解,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的原因在于,李先生说自己与中介公司之间约定:如中介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李先生可随时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因此黄先生在自己未收到租金的情况下仍然居住自己的房屋,属于无权居住。黄先生说自己跟中介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并一次性缴纳了一年的房租和一年的租金,自己合法居住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先生无权要求自己搬离房屋或重新缴纳租金。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黄先生是否享有该房屋居住权?








调解过程

了解情况以后,调解员审查双方的合同和协议后,从多方面分析入手。首先告诉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然后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和可能耗费的时间精力。

对黄先生单独做相应的调解工作:

告知黄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届满,其享有房屋居住权。但中介公司以2200元的价格从李先生处租赁该房屋又以1800元的低价租给你,明显不合乎常理,李先生和黄先生都被骗了,都属于受害者,让你直接搬走对你实属不公,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站在李先生的立场上,那么他的损失是不是也同样大?希望你能更理解和谅解他之前的行为。黄先生说道:“我知道,他的心情跟我此刻的心情是一样的,我有什么不能理解的,相反,是李先生不理解我。我不是一个不讲道理的人,既然大家都是受害者,那他凭什么让我承担全部的损失?他实在是要让我搬走那我也只有起诉了!”我告知黄先生诉讼可能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毕竟你上班那么忙,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打一场官司,而且输赢未定,不要到时候赔了夫人又折兵。我可以帮你去跟李先生谈判,帮你争取最大的利益,看得出你是一个重大局的人,你也是希望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这样,大家都各担一部分损失,至于具体怎么担,等过一会儿跟李先生坐在一起谈一下,可以吗……?足足给黄先生作了半小时的思想工作后,黄先生同意了先和李先生谈一谈各自承担的比例。

对李先生单独做相应沟通工作:

你和中介公司的合同我仔细看过了,你们签署的属于资产委托代管协议,这份委托协议所表示的意思是你授权中介公司出租你的房屋。那么我先跟你讲一下委托协议的法律含义,首先你委托了中介公司帮你出租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你的委托人中介公司在你的授权范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效力直接约束你。中介公司向租客收取了一年的房租,不论你实际上有没有收到房租,都视为你已经收到。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房屋所有权是你的,但是合同期内房屋的使用权属于黄先生,因此,大概率你是不能要求他搬走的,刚才黄先生也咨询过我一些起诉的问题,我想如果你真的把他逼急了,他可能会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我想我刚才的解释你是明白的,那么,如果黄先生真的起诉,我觉得对你是比较不利的,诉讼的结果会是怎样我们暂且不说,去打一场官司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金钱,到头来弄到心力交瘁,我觉得是不值的,同时也希望你够体谅黄先生,他是从外地来成都打工的,真的很不容易,没必要非要闹到法庭上,大家都退一步,各行方便,和解对大家来说都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李先生打了一通电话给老婆,自己也考虑了一会儿,答应谈判。


随后,黄先生和李先生一起开始协商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调解员全程参与其中,站在专业的角度给双方提出建议,经过长达1小时的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承担一半损失。






涉及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判断“房东能否要求租客搬离、租客能否继续居住”的关键在于弄清房东与中介公司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租赁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房东大概率无权要求租客搬离,也无权要求租客再次支付租金;若为租赁关系,租客大概率无权继续居住,但若愿意向房东重新支付租金,则可以继续居住。

本案中房东与中介公司明显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房东无权要求租客搬离。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只是一味地给当事人讲法条,其效果并不会太好。要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导向,法律只是一条底线,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劝导争议双方共同让步,和平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