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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读法


【善嘉原创】浅析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法律责任


[摘要]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都可以有效减少实际用工单位各种投入,通过降低相关成本可以使实际用工单位将其财力等投入核心技术或重要业务,从而实现企业运营效益的最大化。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本质的不同。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尤其是对各方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助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进行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以更好的减少自身风险。


[关键词]  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合同性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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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是指发包方将部分劳务业务或劳务项目发包给相关的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完成相应的劳务业务或劳务项目,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外包实质上是以某类劳务为主的事务性外包,该类劳务一般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业务操作上可以被外包,日常实务中具体可体现为安保劳务外包、保洁劳务外包等。劳务派遣则是指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本质的不同。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管理)关系不同

1、实际用工单位(劳务外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核心是劳动者是否接受实际用工单位管理不同,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用工单位义务不同,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实际上负有部分用人单位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外包模式下,劳务外包单位则不负有这些义务。

二是用工单位(劳务外包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不同,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而劳务外包模式下,劳务外包单位的规章制度则不适用于劳动者。

三是管理模式不同,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可以实施考核、奖惩等,而劳务外包模式下,劳务外包单位只能对劳务成果进行验收。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承包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劳务外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外包单位和劳务承包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外包人支付报酬,购买的是承包人的劳务成果。




二、法律风险(责任)不同

1、实际用工单位(劳务外包单位)是否承担管理者风险不同。《民法典》第1191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劳务派遣模式下,由于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的权利,相应的要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模式下,劳务外包单位则不承担上述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承包单位)是否承担管理责任不同。劳务外包模式下,劳务承包单位不仅负有签合同、发工资、缴保险的义务,还须承担员工管理、劳动过程控制、最终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责任。劳务外包中,劳务外包单位通常只能对结果进行验收、管理。



三、关于“假外包”被认定为“真派遣”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劳务外包中,劳务外包单位不具有对劳动者的用工权利,而主要基于合同,通过约定或明确业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购买外包方的业务成果。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并通过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控制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劳务外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产出。如果劳务外包单位直接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由此,如国有企业或行政机关实行劳务外包(包括打包支付劳务外包费用等)但实际使用的是了劳务派遣服务,可能将产生费用审计风险。


孙玉佩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专业领域:

政府法律顾问方面,着力于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法制审查工作,尤其熟悉城乡建设与管理事务所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