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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读法


【善嘉原创】劳动者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时限,能获赔偿?



劳动者工伤赔偿三步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此三步循序渐进,缺一不可。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受伤之后不知道去做工伤认定,同时,劳动者就知道自己养伤期间单位每月给着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生活补助等,没有危机感,同时,单位因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且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到劳动者伤情恢复或稳定后要求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工伤赔付时。工伤认定做不了了,咋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9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二)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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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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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某系四川省某市某煤矿工人,从2006年起一直在该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17年8月份王某在煤矿井下+100米水平k15南巷工作面作业时,不慎摔倒,当即被送往某 某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头颅外伤;2、外伤性牙齿脱落等。煤矿除了垫付医疗费外,未申请工伤认定,王某2018年10月份提出回去上班,但煤矿调整岗位做地面保安,导致发生纠纷,于是提出工伤赔偿。2019年3月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情作出十伤残鉴定意见。

(2)魏某于2011年10月进入四川某某餐饮公司工作,2015年3月份之前从事配送工作,从2015年4月之后从事电工岗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工伤等社会各项保险费。2017年3月12日,魏某在工作中从3米高的梯子摔下受伤,当即由公司安排人员送至四川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有陆续3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最后于2019年11月做的骨折内固定术骨性愈合等手术。在治疗期间,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受伤后公司没有依法向劳动局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20年7月9日,公司以“2017年3月12日,魏某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委托四川某某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后魏某之伤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被评定为九级伤残)2020年8月4日,魏某因公司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求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结果:

案例(1):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被告煤矿的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因超过法定申请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又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而原告又进行了劳动仲裁等相应的前置程序,庭审过程中,原告又有证据证明确系因工受伤,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赔偿的诉求。后因法院组织调解和律师做工作,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立刻赔付款项以此化解纠纷。

案例(2):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魏某于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摔伤之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由被告公司对原告魏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魏某自己从梯子上摔下来,其上下梯子未确保自身安全,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可减轻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被告公司对原告魏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上述两个真实案例均系劳动者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时限,劳动者自身怠于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自己经过谩长的仲裁前置和诉讼程序,终于获得了相应赔偿,但索赔过程所花费的费用,其赔偿费用打了折扣,而用人单位因恶意不作为也没有逃脱民事赔偿。故,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时,在法律面前故意违背法律后想逃脱法律追究也无济于事。如果用人单位能积极主动依法购买工伤保险且在劳动者受伤后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更能妥善处理好赔偿,不至于发生诉讼纠纷。

律师提示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积极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今后的赔偿顺利和圆满。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劳动者自发生工伤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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