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嘉读法
【以案说法】好心变坏事,还把钱来赔
郭嬢嬢已经到了耄耋之年,身体早已赶不上年轻的时候,出门走的久了还得带一根拐杖,这天郭嬢嬢出门办事,走累了,看到不远处的天府通营业网点的门口有个椅子,便想过来休息一会儿,谁知道,这把椅子表面上看起来是好的,但是由于无人管护、维修,已经无法供人休憩,但郭嬢嬢浑然不知,刚坐上去就摔了个踉跄,作为一位杖朝之年的老人,哪儿能经得起这么一摔。
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看到郭嬢嬢摔倒了,急忙过来询问,看老人疼得难受,工作人员便打了120,经过医院的检查、诊断,郭嬢嬢腰椎等多出地方出现骨折,郭嬢嬢的家人对此大为不满,郭嬢嬢也觉得:“我就想休息一下,你们的椅子要是坏的你们就拆了,放在这儿可把我害惨了。”公司这边对郭嬢嬢的受伤一事也表示遗憾,并希望双方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属于特殊的侵权案件,在一般案件中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有:1.有侵权行为;2.有损害结果;3.有因果关系;4.有主观过错。但本案则不一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毫无疑问,营业厅属于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其门前摆放的椅子能正常使用,而不是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营业厅经营者没有即使维修更换,造成人民群众在使用时受伤,应当承担责任。在调解员的劝导、解释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营业厅门前的那把坏椅子也修好了。
许登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