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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能否聘任/解聘经理?



经理可否由股东会聘任?如可以是否需在章程中约定才能保证效力及实际操作?

在公司法现有的框架下,股东会聘任公司经理实质是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之间的博弈。自伯利和米恩斯洞见现代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事实以来,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分配,便成为了历久弥新的重要议题,先后产生了代理理论和契约理论两种理论。近日顾问单位就上述问题进行咨询,本文尝试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实操案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






一、法律规定

总体上我国是采取了董事会较优位主义的立法模式。经初步检索,目前针对公司经理聘任的主要规定如下:


法律

法规

具体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5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6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从《公司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的规定来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为公司董事会职责,且此条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外再另行规定其他职权,但只能对职权作出扩充,而不能对公司法已规定的职权进行减少,故公司章程中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中剔除。

有观点认为:公司股东会是董事会的权利来源,其既可以给董事会授权,亦可以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限制,那么就可以约定公司经理由股东会聘任;相反观点认为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且该条中关于自主约定的条款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非“公司章程对其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而认为公司法对此有强制性规定,未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权利,故公司章程不得约定公司经理由股东会聘任。






二、相关案例

经初步检索,目前已披露的IPO申报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

披露文件

披露内容

1

芯动联科

《芯动联科: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芯动的公司章程规定,北京芯动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2

耐科装备

《耐科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根据《赛捷投资公司章程》,股东会为其权力机构,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3

贝特瑞

《法律意见书(报会稿》)

根据惠州鼎元的章程,惠州鼎元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执行董事和监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任。目前,惠州鼎元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任建国,现任监事为杨书展,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惠州贝特瑞对惠州鼎元享有实际控制能力。

4

多浦乐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2年半年报数据更新版)》

根据《公司法》和大连瑞迪《公司章程》,经理由股东会聘任产生;2019 年 3 月大连瑞迪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赵新玉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正光为公司监事,聘任赵新玉担任公司经理。


从上述案例来看:上述拟IPO企业通过章程的方式约定由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经理进行聘任或解聘,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法》对于公司经理任职的程序规定。但从上述文件内容来看,监管机构并未关注该问题,未对公司经理的产生路径及合规性进行进一步的问询,亦未看到拟IPO企业对上述问题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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