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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同年的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2014年11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起草组已经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
2016年3月10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电子商务法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2018年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018年8月27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是这5年来对电商草案立法进程的一个时间轴。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前,草案所针对的问题停留在以下几点。
搭售须有显著提示
针对恼人搭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针对押金退还难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
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此,在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后,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治理过度包装、加强跨境电商监管、维护商家经营自主权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第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并在四审稿的多处修改内容回应了网购消费者所关切的问题。
那么这次电子商务法四读,我们应该关注那些看点呢?
看点一:电商经营者应履行环保义务减少包装污染
在网店购买化妆品,收到的是笔记本电脑大小的纸箱,拿出填充物,取出的物品却只有掌心大小。
过度包装既造成浪费又污染环境。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9月1日起,新修订的快递封装用品系列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新国标从“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三方面对原有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
看点二: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监督管理
网购了进口奶粉、零食却查不到相应企业,网购平台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一些消费者担心,买到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怎么办?
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近年来,涉及跨境电商的投诉举报呈直线上升态势。投诉举报涉及的商品类别,总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奶粉(含牛奶)、食品(除奶粉外)、尿不湿、保健品和化妆品。
看点三:卖家侵权,平台由“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因网购的水杯突然破裂而受伤,或是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了美容却面容意外受损,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该如何划分责任?
草案四审稿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承担的责任由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介绍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四审稿草案做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