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嘉读法
新法速递丨新《公司法》十大看点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较之现行公司法实际增减、修改超过四分之一,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议效力、公司登记、公司债券等规定方面均有较大变化。笔者在对照新旧法律条文逐条学习理解后,总结梳理公司法本次修订的十大亮点,以期为办理公司诉讼实务提供简明规范指引。
新《公司法》看点一
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为5年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内。”
律师说法
其中“五年实缴”以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为准,既包括新注册公司,也包括已存在公司。实缴资本必须是股东从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
即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登记设立,未完成注册资本金认缴且认缴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公司的衔接问题。我们认为:暂时不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可以待公司法的实施细则或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出台后,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工作。
新《公司法》看点二
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规定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律师说法
《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授权资本制”的规定。“授权资本制”是与“法定资本制”相对的一个概念。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一次性完全认购公司拟发行的所有股份,以保证资本的充足和稳定。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预先确定一个公司的资本总额,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决定发行尚未发行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
这种制度首次被正式引入中国的《公司法》,虽然目前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尝试,并且设有一定条件,如期限限制为3年且发行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0%,使用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情况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据人民法院报的释明,这被视为一次有益的新尝试,这有助于增强公司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新《公司法》看点三
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出资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律师说法
此条规定,新增了股权、债权的出资形式,但股权、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产权过户手续,出资才有效。
新《公司法》看点四
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律师说法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现可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新《公司法》看点五
可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律师说法
此条规定,取消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但要求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需要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方可使用。目前实务中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存在一定风险,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并加以合理利用,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投资人、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看点六
新增简易减资制度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按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律师说法
此条规定明确了简易减资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首先,简易减资必须在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其次,适用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或者不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最后,适用简易减资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简易减资虽然在程序上有所简化,但是也附加了诸多限制。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减资程序的限制仍然比较严苛。
新《公司法》看点七
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律师说法
此条规定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条件。首先,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前提条件下方可适用。其次,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只有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即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债权人不能以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本次修订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正式编入《公司法》中,为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或者解散程序以外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但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标准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新《公司法》看点八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授权资本制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律师说法
授权资本制,即允许董事会可以根据授权,在符合条件情形下快速发行公司股份的制度,可便利一些小额高频的股份发行事项。此条规条给予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的发生,但是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规定。其一,授权方式只能是公司章程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其二,被授权方为董事会,授予董事会相应职权;其三,授权期限为三年内;其四,董事会能够发行的只有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仍应经股东会决议;其五,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授权资本制,仍按照目前的资本制度执行。
新《公司法》看点九
无面额股制度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对列为资本公积金。”
律师说法
无面额股是指没有票面全额的股票,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只注明股份数量或占总股本比例的股票。票面上标明的是“1股”、“10股”或“万分之一股”等。其价值随发行公司的净资产增减而变化,当发行公司的净资产增加时,股价上升,反之,则降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即为发行总额。
原公司法仅允许发行面额股,且不允许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股份,对于部分实际股份价值低于票面金额的公司而言,造成了一定的融资困难,而无面额股由于没有票面金额,故不受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的限制,且发行价格能随公司的经济效益而浮动,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不过需特别注意,从上述规定可知公司不可同时采用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仅可择一采用,但可修改章程将已发行的面额股或无面额股相互转换。
新《公司法》看点十
类别股制度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律师说法
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了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从上述规定我们可知,其一,类别股分为优先/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三类。虽然新《公司法》仅规定了上述三类类别股,但国务院或者相关部委也可能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其他类别股种类的规则;其二,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不能发行特殊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其三,发行类别股的,除应对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目前境内资本市场已经允许发行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等方面具有优先顺序的优先股、有表决权差异的股份。在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投融资交易中,优先分配权、优先清算权也是常见安排。此次新《公司法》正式推出类别股制度,允许相关安排写入章程,为市场化交易提供了更大保障,但公司在具体发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发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