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嘉读法
善言嘉见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首次制定,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监察执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如监察对象范围需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认定标准;调查措施适用需细化,如留置、技术调查等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规范;程序衔接需优化,确保监察执法与司法审查无缝对接;权利保障需加强,防止监察权滥用,确保调查过程合法合规等等。
2025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条例》正是针对上述问题,在总结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监察权限、规范监察程序、强化监督制约等等,推动反腐败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本文将从《条例》的修订主要特点及实践意义二个维度进行深入解读,剖析其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
一、主要特点:六大创新亮点
(一)监察对象全覆盖:细化101项职务犯罪罪名,扎紧制度笼子
《条例》在《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具体情形,确保“监察全覆盖”无死角。如《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明确了公职人员外延,包括公务员及参考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等,《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详细列举了贪污贿赂类、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徇私舞弊类101项职务犯罪罪名,这101项罪名既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清单,也是公职人员的“负面行为清单”,警示领导干部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二)调查措施规范化:18项监察措施全流程监管
《条例》在原有的谈话、询问、讯问、留置等14项调查措施基础上,新增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调查实验4项调查措施,并对该18项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执行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措施使用合法合规。如《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优化了留置措施,由原先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可延长一次(最长3个月)调整为一般不超过3个月,可延长一次(最长3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可再延长2个月、发现新罪行的,经批准可重新计算留置期限(限1次);《条例》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新增了“禁闭”措施,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监察人员,防止其干扰调查,期限不超过7日;《条例》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则对技术调查进行了严格限制,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立案后经审批方可实施。上述规定既强化调查手段,又防止权力滥用,确保监察措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证据规则体系化:非法证据排除,强化客观证据
《条例》首次系统构建监察证据规则,明确了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8类证据种类;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要求原始存储介质优先扣押,无法扣押的需全程录像的电子数据取证规范等等,推动监察调查从“口供依赖”向“客观证据优先”转变,提高案件质量。
(四)程序衔接精细化:7环节闭环管理
《条例》将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环节,并明确各环节的时限、审批权限及衔接机制。如立案前初核要求一般不得接触被核查人,确需谈话的需报批;审理阶段复核,事实不清的可退回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可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则需形成《起诉意见书》,并随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形成了“调查—审理—处置”闭环,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五)权利保障实质化:强化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条例》在强化监察权的同时,注重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如制定了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审、复核的申诉复核机制;留置期间需提供饮食、医疗及必要休息时间的保障措施;对于律师的介入空间,虽未明确律师介入,但却规定“不得阻碍辩解权”,平衡监察效率与公平,体现法治文明。
(六)监督制约刚性化:内部+外部双重监督
在内部监督环节,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全程监管,并实行“一案双查”,错案终身追责制;在外部监督环节,要求接受人大监督及引入了特约监察员制度, 确保“监察权受约束”,防止“灯下黑”。
二、实践意义: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的施行,将深刻影响反腐败工作实践:首先,通过规范化程序、精细化证据规则等,可以减少瑕疵案件,提升办案质效;其次,强化了纪法衔接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无缝对接,形成反腐合力;最后,通过监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五条)推动以案促改,实现“查处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增强治理效能。
新修订的《条例》既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又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彰显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法治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
作者:张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