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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ICP备1801894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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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龚霞律师—陈鸿明与陈丽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案例解读

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一、案例介绍

2005年10月15日陈某与陈丽合伙经营“成华区翠湖苑农家乐”(个体工商户),约定双方各占股50%,该农家乐的法人是陈丽,后农家乐被拆迁。陈丽与他人因经济纠纷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陈丽应当向债权人支付欠款,债权人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后冻结了农家乐的全部拆迁款。对此,陈某认为法院不应当冻结全部拆迁款,只能冻结属于陈丽的50%拆迁款,于是陈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是法院经审查驳回了陈某的申请。陈某此时委托我方律师,为其维权。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确认陈某享有农家乐一半所有权,拆迁单位支付给陈某农家乐一半拆迁款,我方胜诉。我方律师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与执行法官联系沟通,最后执行法官只执行了陈丽在农家乐中50%的拆迁款,委托人陈某得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被告陈丽就经营“成华区翠湖苑农家乐”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虽仅有陈丽一人,但原告所提交的经营协议书、土地租赁合同、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秀水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成华区翠湖苑农家乐”实际系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原告与被告各占50%份额,该农家乐拆迁的赔偿款亦由原告与被告按该比例进行分配;对第三人关于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开办农家乐建立合伙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50%分配给原告,因被告一直未否认原告享有的合伙份额,被告作为义务人并未提出时效抗辩,且第三人在“成华区翠湖苑农家乐”拆迁补偿款被冻结后亦向原告出具了认可原告享有50%拆迁补偿款的承诺书,不能确认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本院认为第三人关于原告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丽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经营协议》有效,“成华区翠湖苑农家乐”的拆迁赔偿款由原告陈某分配50%.

二、案例点评:

(一)、当事人陈某在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异议失败后,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权,而是采取向拆迁单位信访的方法,但是长达5年也没有成功,弄得四败俱伤,。

(二)、我方律师接手案件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律师的专业素养及经验,及时确定解决方案,并且最终得胜。

(三)、关于案件的后期履行,一审判决之后,我方律师积极与执行法官和拆迁单位联系,最终执行法官依据生效判决未执行属于陈某的拆迁款,我方律师协助陈某在第一时间与拆迁单位签订合同,并且领取了拆迁款。

三、工作启发

诉讼思路和诉讼方向极其重要。当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执行时,第一时间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如果执行法院驳回申请,当事人就需要确定诉讼思路和方向,这需要有多年的诉讼经验,综合多方因素来综合考虑,包括法律规定、证据情况等,如果诉讼思路及方向没有确定好,则不仅仅是浪费当事人的时间,还很有可能会败诉。

 

 

                 

                     

 

                    人:    

                   推荐单位: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