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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颜娅邓勇律师-徐必生等三人诉成华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案案例解读

 

信访不可诉案件

---徐必生等三人诉成华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案案例解读

 

 

一、案例介绍

徐必生委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谢松林律师、丁磐律师以挂号信件方式向成华区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并希望被告责令有关部门查清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成内总厂宿舍30栋的拆迁单位,并责令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随后,成华区人民政府将该件以信访件处理形式交由下属单位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进行办理,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徐必生等三人收到答复意见书后不服,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徐必生等三人委托代理律师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告成华区政府递交《请求成华区委区政府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严肃查处违法强拆他人房屋,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妥善处理受害人的诉求》的书面材料,申请成华区政府履行职责,查清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成内总厂宿舍30栋1单元2号的房屋强拆责任单位或个人,责令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从徐必生等人反映情况的内容和形式看,实质系向成华区政府提出信访诉求,且成华区政府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处理,而信访事项及其引发的争议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徐必生等人要求成华区政府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法院认为,该条的规定是宏观职责,具体的执行和落实,还依赖于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授权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职责为前提。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徐必生等人的起诉。  

二、案例点评:

(一)、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不应原告的申请出面查处拆毁原告房产的违法行为”。

1、原告委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谢松林律师、丁磐律师以挂号信件方式向被告反映相关情况,并希望被告责令有关部门查清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成内总厂宿舍30栋的拆迁单位,并责令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原告反映情况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相关情况实则就是信访事项。

2、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所以,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收到原告的信访件后,转被告的信访工作机构成华区信访局,后成华区信访局将该信访件交办、转送给负责成华区昭觉寺南路成内总厂宿舍30栋拆迁实施单位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成华区危改办”)。成华区危改办收到转办的信访件后即向原告的委托人出具了《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关于丁磐等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告知受理了该信访事项,并将在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紧接着,成华区危改办在调查清楚整个拆迁情况后以及原告反映的相关问题,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故,针对原告的信访事项,被告都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原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非具体行政行为,贵院理应不予受理。

1、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所以,原告若对该信访事项不服的,只能申请复查、复核,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信访答复的作出是基于申诉人的申诉,信访答复也是对申诉咨询内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不能引起申诉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不能算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属不可诉的行为。

3、根据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2005)行立他字第4号)中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信访事项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三、工作启发

(一)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积极引导依法维权。

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诉求,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来反映诉求,可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作用,积极让律师参与化解信访,依托律师专业优势,将信访群众和信访行为逐步纳入循法诉讼、依法维权的法治之路。

 (二)发挥律师中立性特性,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律师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无疑会更加彰显律师独立性、中立性,容易得到民众的信任,便于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既可让律师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能在具体处理纠纷过程中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有违法之处,更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和正确引导。               

 

 

                       人:邓勇、颜娅

                    推荐单位: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