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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ICP备1801894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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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李仑律师成功代理丰谷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型维权案件


      李仑律师成功代理丰谷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型维权案件回顾

一、 案例介绍

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3月14日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丰谷文字及图商标,丰谷酒业及丰谷商标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 “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中国白酒典型风格金杯奖”、 “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奖”,“四川省著名商标”、连续三年蝉联“四川名牌产品”称号,为川内乃至全国知名白酒品牌代表。

2010年6月,丰谷酒业接群众举报,在驷马桥水果市场旁的汕头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储藏待售的标有该公司商标的丰谷酒王等知名白酒812件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丰谷酒业旋即委托我所李仑律师代理。李仑律师听取丰谷酒业情况介绍后,因情况紧急,维权迫在眉睫,旋即配合丰谷酒业向成都市成华区商务局反映举报情况。

成华区商务局依法查封了该批白酒,随后,受成华区商务局委托,丰谷酒业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批涉案名酒中,有282瓶系假冒丰谷酒业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假冒产品的正常市价达数十万元,全案涉案货值金额高达百万余元。成华区商务局依法对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邱某某进行了查处。其间,李仑律师先后多次到丰谷酒业及成华区商务局调取和收集证据材料,并制定了完整的诉讼策略。

在全面审查了相关案卷材料,与当事人就诉讼请求、诉讼风险进行了全面沟通后,李仑律师认为:邱某某之行为侵犯了丰谷酒业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丰谷酒业的商誉,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接受丰谷酒业委托后,李仑律师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1、判令被告邱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起诉后,被告邱某某就本案诉讼时效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等提出了抗辩,被告邱某某认为原告受成华区商务局委托进行真伪鉴定直至提起诉讼,历时2年3个月,超出了2年(当时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李仑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在成华区某局进行行政监管和处罚时,鉴于案件尚未办结,并未公布案件所涉人员相关情况,原告直至起诉前才调取了相关材料并了解到具体侵权人,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因诉讼中面临诸多不利条件,被告邱某某主动要求法院组织进行调解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自愿支付原告补偿款30000元,并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通过本次诉讼和李仑律师的成功代理丰谷酒业坚决打击了销售假酒的行为净化了产品市场提升了产品形象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可谓全面胜诉名利双收

二、 案例点评

对于产品生产厂商的鉴定(真伪鉴定)主体资格问题:被告庭审中提出,由原告进行涉案商品的鉴定不符合规定,原告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其鉴定意见不应当被采纳。李仑律师对此表示:在商标专用权诉讼中,法院采信的鉴定机构应系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或工商执法部门,这一点国家工商总局有明确规定。即使工商执法部门和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也应当优先采用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商标注册人对产品是否为其生产拥有最高话语权。

三、 工作启发

本案系产品真伪问题引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因产品销售中存在的串货(跨区销售)问题,拟对非授权经销商进行监管、诉讼。律师认为: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在销售真品的前提下,串货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行为;

其次因串货商缺乏销售授权在不存在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前提下销售货物,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实践中,不少窜货销售商使用与授权经销商相同的店铺装潢,或在销售中通过宣传手册、店内告示、装潢等宣称与商标注册人的某种关系(譬如特约经销商、金牌店等),仍然可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混淆行为。遇此情形,权利人仍可收集相关证据起诉或向监管部门举报。

 

                           编写人: 李仑 律师

推荐单位: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